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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该规定于2022年3月25日起实施,原文见于北京市公安局官网 http://gaj.beijing.gov.cn/zhengce/zcwj/202204/t20220408_2669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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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公法字〔2022〕337号[2022]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规范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5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不属于犯罪记录内容。

第三条 犯罪记录查询坚持依法申请、客观出具、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依据公安部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机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外省市在京居民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受理部门和受理窗口。

第十条 个人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查询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外省市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北京通”展示电子居住证(卡)或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或工作居住证;

(三)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永久居留证件。

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 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超过3次的(不含3次),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查询申请表》;

(四)被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

《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对象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查询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为开展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公函,列明查询事由、依据的法律条款、被查询人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本市户籍居民本人可以网上申请查询犯罪记录。 网上申请查询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参照复查流程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况复杂:

(一)申请人身份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二)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当事人对调查核实拒绝配合的;

(四)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

第十八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九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应由申请人或受托人签收。

《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的签收应由申请查询单位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复查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进行复查时,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以公安分局名义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经复查,《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确有错误的,原出具单位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二十五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手段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 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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